1、项目名称:土地登记(行政服务类项目)
2、申请条件:
(一)下列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转移、变更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1、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
3、土地他项权利。
(二)下列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文件,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备案: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权属争议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同意商品房转让时注销相应部位抵押权的承诺书;
3、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
(三)下列有关国家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办理登记: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依法实施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生效法律文件;
2、行政机关做出的与土地权利有关的下列批准文件:
⑴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文件;
⑵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⑶批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文件;
⑷其他批准文件。
3、申报材料:
(一)设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土地登记申请书;
⑵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⑶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⑷户口本(农村宅基地提供);
⑸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⑹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8)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9)原土地证书;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2)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13)历史以来有关土地权属及相关证明文件;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年租金支付凭证);
(16)出让合同约定应支付土地前期开发拆迁费用的出具受让人已完成拆迁和付清拆迁费用的证明;
(17) *地籍图;
(18) *地籍调查表;
(19)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争议原由书。
(二)变更登记一应提交如下资料
: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批准文件;
(5) 有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 房屋所有权证;
(8) 有关证明文件;
(9) 有关土地变更协议或批准文件;
(10)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1) 转让合同;
(12) *变更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14) 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或年租金支付凭证);
(16) *地籍图;
(17) *地籍调查表。
变更登记二应提交如下资料: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 户口本(农村宅基地提供);
(5) 原土地证书;
(6) 联营合同;
(7) 双方协议;
(8) *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文件;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0)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文件和乡级政府批准文件;
(11) 相关证明文件(公安、工商、民政、技监等部门出具);
(12)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13) 婚姻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4) *地籍图;
(15) *地籍调查表;
(16) *征地协议及征地图。
(三)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土地证书;
(5) 房屋所有权证;
(6) 房屋已抵押的证明材料;
(7) 抵押合同;
(8)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9) 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10) 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
(12) 完成出让(或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证明;
(13) 相关证明文件;
(14) 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资料;
(15) 抵押土地应交出让金数额的证明;
(16)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17) 地籍图。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 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4) 土地证书;
(5) 有关情况说明;
(6) 在《黄山日报》上声明原土地证书灭失(公布之日起满15日);
(7) 书面理由;
(8) 相关证明文件;
(9) 更正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10) 地籍图;
(11) 地籍调查表。
4、办理程序:
⑴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窗口前台预受理——安排测绘及地籍调查等前置准备工作——窗口前台正式受理(要件齐备后)——集中审批科室(地籍科)经办人审查——集中审批科室(地籍科)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批——制作土地使用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窗口前台受理(申报要件齐备)——窗口后台相关业务人员审查办理——首席审核——现场制作土地它项权利证书(无特殊情况要求当日办结)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⑶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窗口前台受理——首席审核——窗口现场即办。
5、承诺办理期限:
⑴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登记。报件齐备的情况下(不含现场地籍调查、界址测量和公告的期限)20个工作日;
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报件齐备的情况下当日办结。
6、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缴纳。
7、收费依据:1992年5月20日安徽省土地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测绘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1990〕字第93号)文。
8、授权方式:
⑴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类分项为部分授权
⑵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类分项为全部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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