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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
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皖办发〔2006〕13号)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系统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自查自纠
(一)自查自纠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对照国土资源系统“五条禁令”,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意识,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
通过自查自纠,找准监管工作中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国土资源部、省委和省政府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按《实施方案》要求,通过项目清理,开展自查自纠,不具体经办上述项目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围绕上述四个方面,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参与或有干预行为的问题。对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具有监管或行业规范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或行业协会,要认真组织评估单位自查自纠。直属单位还要对业务范围内涉及土地、矿业权市场或与经营交易有关的业务环节,特别是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主要环节
1、进行宣传教育
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的基础上,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宣传教育贯穿治理商业贿赂整个过程。
2、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及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3、查找突出问题
通过审查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的计划、出让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出让合同、登记发证材料、费用缴纳凭证等;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所涉及的项目获得方式、合同、评估费用凭证等;项目发包所涉及的招标计划、招标过程的有关材料、工程预决算、支付费用的凭证等,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土地、矿业权出让和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发包,参与或干预土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开发或承揽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出让、登记发证,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立项审批,矿业权评估确认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土地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等项目招标中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4)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5)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自查自纠过程中,要从资金调度入手,查处下列重点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承揽业务中,特别是在土地、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土地、矿业权评估机构、地勘单位在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4、分类作出处理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5、认真搞好整改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加以整改。有违公平竞争的文件要予以废止;易诱发商业贿赂的管理方式要予以改革;重点岗位的人员要注意轮岗。整改效果不好的,重新进行整改。
6、组织评估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区及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告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本级政府。各区县国土资源局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在此基础上,做好统计汇总分析。并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的书面报告及调查统计表报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省厅将于10月上旬对各市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市局将于9月下旬对各区县局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将责令“补课”,并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通报。
二、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一)突出查处重点
围绕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领域查办案件。配合执法、司法机关,重点查处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地和矿业权评估、项目发包等四个方面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干预和插手土地、矿业权出让谋取私利的行为;评估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行为;项目发包中索贿受贿,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理,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分清罪与非罪。综合考虑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悔改态度等因素,依法处理。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且态度恶劣或阻碍调查的,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从严处理;对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或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三)履行案件查处工作职责
1、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网站等,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在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作用的同时,注意利用各种途径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企业举报投诉。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排查处理案件线索。对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认真梳理、及时排查。对属于职权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对职权范围外的案件线索,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归口处理。
3、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相关案情,搞好案件查证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
4、报告重大案件情况。下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新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三、认真填报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
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是从项目清查入手带动和促进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工作依据,也是评估验收的基本依据,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
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责任分工要求:
《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1)、《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表2)由市局土地利用科负责审核和汇总;
《探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表3)、《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表4)、《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表5)由市局地质矿产科负责审核和汇总;
《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表6)、《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表7)、《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表8)、《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调查表》(表9)由市局土地利用科负责审核和汇总;
《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表10)、《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表11)、《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确认(评审)自查自纠调查表》(表13)、《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自查自纠汇总表》(表14)由市局地质矿产科负责审核和汇总;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表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表16)由市局规划与耕地保护科会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审核和汇总;
《地质灾害治理、矿业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表17)、《地质灾害治理、矿业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表18)由市局地质矿产科负责审核和汇总;
《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调查表》(表19)由市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审核和汇总。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直属单位、市局各科室要组织好自查自纠调查统计表填报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领导审核把关。各区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9月15日前连同汇总分析报告一起报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各责任科室汇总。市局各业务科室要加强对下级部门或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督促,对填写报表不规范、上报情况不真实的责令其重新填报。市局各责任科室汇总后,要形成汇总统计分析报告(包括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9月20日前提交市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统一报送省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1、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2、国有土地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3、探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4、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调查表
5、采矿权出让自查自纠汇总表
6、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调查表
7、土地评估机构自查自纠汇总表
8、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调查表
9、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土地评估自查自纠汇总表
10、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调查
表
11、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机构自查自纠汇总
表
12、国土资源部门矿业权评估(储量评审)确认(备
案)自查自纠调查表
13、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
自查自纠调查表
14、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矿业权(储量)评估(评审)
自查自纠汇总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调查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汇总表
17、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
调查表
18、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发包自查自纠
汇总表
19、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治理商业贿
赂自查自纠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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