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说明 |
| 1 |
征地管理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597号, |
一、征用土地按征地费用总额4%收取,其中涉及住房建设,按2.8%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 |
二、无偿划拨国有荒山荒地的,市范围内1.0元/m2,镇范围0.8元/m2,其他范围0.6元/m2,涉及住房用地建设按上述标准的70%征收。 |
| 皖价费字<1993>13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
三、征地时发生不可预见情况收取不可预见费,不得超过征地费总额3%,涉及住房建设的,不可超过2%。 |
| 国土厅,皖价房<20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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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
皖价费[2008]113号 |
一、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2000m2(含)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二、企业土地面积在10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三、差额事业单位土地面积在5000m2(含)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
缴入地方国库 |
| 四、城镇居民住房用地在100m2(含)以下每宗收13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
| 五、农民建房只收5元。六、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登记收费按照上述标准的70%收取;七、土地变更登记单位按每宗地500元收取,城镇居民按每宗地30元标准收取。 |
| 3 |
土地证书工本费 |
皖价费[2008]113号 |
简装每本10元,精装每本20元,农民建房的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 4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
一、按照占用耕地每平方米黄山市每平方米屯溪区8元,其他区县6元。 |
缴入地方国库 |
| 办法》,省财政、土地、物价<1999>899号 |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高于上述标准的40%。 |
| 市财政、土地、物价(黄)财综字<2000>202号,省财政、国土、物价财综<2001>1061号 |
三、国家、省重点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低于6元的标准收取。 |
| 5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9元的标准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 办法》,省财政、土地、物价<1999>899号 |
| 市财政、土地、物价(黄)财综字<2000>202号 |
| 6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 |
一、按照闲置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至10元的标准收取。 |
缴入地方国库 |
| 办法》,省财政、土地、物价<1999>8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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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土地、物价(黄)财综字<2000>202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出让金20%以下的标准收取 |
| 7 |
采矿登记发证费 |
省物价局皖价行费<1996>355号 |
大型矿山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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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中型矿山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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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矿山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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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开采范围、矿种、方式,领取许可证均收费30元。 |
| 8 |
探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0号令 |
100元/km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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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采矿权使用费 |
国务院241号令 |
1000元/km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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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0.1km2,按0.1km2计价 |
| 10 |
采矿权价款 |
国务院241号令, |
根据有资质机构评估结果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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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综字<1999>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