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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省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点击数: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9〕179号
关于我省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
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做好我省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三、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四、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有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备案;
    2、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身体必须健康,能适应所从事的本职工作;
    3、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含2个)以上测绘单位。
    (二)申请丙级测绘资质的,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人和6人。其中,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3人。
    (三)申请丙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取得中级、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人和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工民建、规划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在县级城镇以下(含县城)申请丁级测绘资质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1人,取得中级或者初级测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初级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为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专科不少于4年、中专不少于5年)。
    五、申请丙、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丁级工程测量、地籍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全站仪(5秒级精度以上)的数量不得少于1台;
    (二)申请丙、丁级房产测绘专业测绘资质的,且专业范围仅限于房产面积预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和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的,对GPS接收机和水准仪的数量可不作要求,但手持测距仪的数量不得少于《标准》的规定。
    六、测绘资质的申请、升级、年度注册、业务范围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等,应当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软件》),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七、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测绘工作负责人、测绘生产负责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明确聘用时限的任命或者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出具的仪器设备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文件;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八)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三)、(四)、(七)项材料。
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置的“保密管理”栏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性质属于企业的,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申请补领《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按照《管理软件》设置的内容提交有关材料。
    九、资质年度注册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并受国家测绘局的委托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丙、丁级测绘单位的年度注册工作。
    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甲、乙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的质量认可,涉及到县及以下所在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测绘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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