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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8日 点击数:

 

   
黄国土资〔2009〕354号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公司位于屯溪区齐云大道南侧的用地13200m2,已纳入城市改造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你公司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黄国用(2002)字第3744号)。根据土地管理相关的规定,请你公司于20091225日前来我局洽谈有关补偿事宜。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黄国土资〔2009〕355号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黄山市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公司位于屯溪区齐云大道南侧的用地4827.07m2,已纳入城市改造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你公司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黄国用(2003)字第3871号)。根据土地管理相关的规定,请你公司于20091225日前来我局洽谈有关补偿事宜。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黄国土资〔2009〕356号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黄山市捷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公司位于屯溪区齐云大道南侧的用地4341.52 m2,已纳入城市改造范围。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收回你公司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黄国用(2002)字第3571号)。根据土地管理相关的规定,请你公司于20091225日前来我局洽谈有关补偿事宜。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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