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黄山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新闻>> 行业动态>>正文内容 2010/9/7 12:17:10
  人为诱发地灾应追究环境侵权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4日 点击数:

“在目前的地质灾害中,50%以上与人类活动有关,但《民法通则》和正在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都未对环境破坏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堵住这个立法漏洞,不要留下遗憾。”3月3日,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急迫之情溢于言表。

杨维刚表示,目前我国破坏环境的现象突出,危害严重,纠纷增多,对这类问题应予高度重视。据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监测院统计,2001~2008年,我国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共253679 起,死亡5667人,失踪875人,伤7120人 ,直接经济损失312.8亿元,这些地质灾害中,50%以上地质灾害与人类活动有关。这仅是有关引发地质灾害、破坏环境行为的几组基本数据,还存在其他破坏环境行为。对如此严重的破坏环境行为,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民法通则》仅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而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未予以明确,留下了法律漏洞。目前,在征求意见阶段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仅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未包括不属于污染行为但后果可能更加严重的环境破坏责任,如果仅以司法解释对该法律漏洞进行补救,很可能受人民群众包括一些基层司法工作者对法律理解和把握能力的局限,导致许多破坏环境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合理解决。

杨维刚建议:将《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改为“环境侵权责任”,其中既包括环境污染责任,又包括环境破坏责任,并明确规定,因污染、破坏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破坏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破坏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破坏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余星涤 李军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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