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国土资〔2010〕104号
关于对矿业权转让和承包行为
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局,屯溪区城建办:
近来,我市连续被省国土厅查出几起涉嫌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并对矿业权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矿业权人名称不改变,但其出资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业权二级市场和转让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业权是否存在转让和承包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性
此次调查摸底工作是巩固我市整规工作成果,依法维护矿业权二级市场良好秩序、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服务水平,同时也是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律意识和有效避免矿业权人不必要经济损失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实施分管领导负责制,组织精干力量,抓好落实,并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调查摸底工作的具体事项
(一)调查摸底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册有效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调查摸底的原则和程序。由现有矿业权人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填报,各区县局(办)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业权人填报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三)时间要求。各地要于6月10前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贯彻至辖区内的每个矿业权人。于7月30日前将审核过的成果(连同矿业权人调查摸底表和汇总表各一份)整理行文上报市局。
三、矿业权人须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设立、中间变更和当前的);
2、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出资人出资比例或内部股权结构证明等;
3、矿业权人调查摸底表一式两份(加盖红章);
四、界定是否存在矿业权转让的依据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省厅《安徽省矿业权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皖国土资〔2009〕29号)及有关规定。
五、相关责任机制
(一)各矿业权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对拒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二)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矿业权人上报的资料和日常监管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其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附件 1:矿业权转让和承包行为摸底调查表
2:矿业权转让和承包行为摸底调查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