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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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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黄政办〔2009〕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3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延长市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执行时间,将我市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黄政办〔2008〕58号)的执行截止时间由2009年6月30日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文件中和本意见不相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
2.国家、省发布的各项政策措施,优惠程度大于我市的,各级各单位要自觉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进一步加大对居民购房的优惠力度
3.加大居民购房财政补贴力度。由于我市商铺空置面积较大,为促进商铺的销售,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商铺的按契税的25%进行财政补贴。
4.加大居民购房收费减免力度。居民购买住宅房屋登记费由80元/件降为50元/件。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购买商品住房办理公证的,公证收费标准由3‰降至1‰,二手住房买卖的公证收费标准按3‰的80%收取。
5.积极落实国家、省住房消费的各项信贷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6.加大公积金贷款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将夫妻双方符合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26万提高至30万,一方符合条件的由15万提高至20万,对购买中心城区住房的可适当增加5万。
7.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提高公积金贷款成数,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二手房首付比例由40%降至30%。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
8.缓交开发项目有关税收。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务部门规定经批准,办理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9.扩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规费缓交的范围,降低我市规定的分期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安劳保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投资额1000万—5000万的项目也可分开工(办理施工许可时)前和主体结构验收(结构封顶)前分二次各按60%、40%的比例缴纳。
10.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土地供应方式。关于“招拍挂”出让地块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以及开、竣工时间建设期限等问题仍按黄政秘〔200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11.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房。采取必要的经济鼓励手段。
12.支持企业融资。金融系统对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对资金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完成。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协调指导
13.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14.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实行房地产市场信息新闻通气会制度。
15.积极引导房地产的销售。由政府部门牵头,将我市精品旅游房地产项目打捆包装采取在周边地区做广告、参加周边地区房交会和在我市旅游景点、各大宾馆赠送广告等形式集中向外推介。
16.市政府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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