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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土资〔2009〕297号
转发省厅关于认真做好
2009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局:
现将省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探矿权应将开工报告报市国土局备案。
二、探矿权年检资料报送时间要求:
通知各探矿权人将年检资料在2009年11月20日前报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年度检查,并按抽查率不低于30%的要求做好实地检查工作,填齐填全附件所要求的表格,签署明确的年检意见,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成果资料报送市局审核。
三、严格探矿权年检工作,在资料审查中,发现报送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探矿权人补充相关资料;未按照皖国土资〔2009〕287号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年检资料的,应向探矿权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市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年检初审结果适时抽查部分勘查项目,抽查的时间和项目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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